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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彦卿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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