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原审被告关堤乡X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畅慧长,新乡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关堤乡X村卫生所。

负责人刘某乙。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原审被告关堤乡X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元、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彦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