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畅慧长,新乡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关堤乡X村卫生所。
负责人刘某乙。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原审被告关堤乡X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元、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彦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