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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9月29日上午8:30在本院X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上诉后,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刘某甲、刘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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