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简某、闫某丁、王某、陈某、江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