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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简某、闫某丁、王某、陈某、江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简某、闫某丁、王某、陈某、江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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