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现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廖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