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X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樟村镇松木畈兴华砖厂,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X镇。
负责人何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7月9日作出的“玉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决定。
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玉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玉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玉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姚礼旺
审判员徐志良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