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员,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在外务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