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双方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心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叶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