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8日下午,在本县X镇老城居委会居住的被告人田某的母亲靳××与邻居侯××因堆放垃圾一事发生纠纷、厮扯。在郑州市打工的被告人田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便在郑州市花费3000元钱雇佣十多名年轻人,并以5000元的价格租用郑州市新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轿车四辆,于2009年7月19日晚上窜至侯××家门前,被告人田某等人下车后将侯家大门撞开,闯进侯家院内,对侯××及其父亲侯××进行殴打,并将屋内电视机、大理石圆桌等物品砸毁。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侯××的损伤系轻微伤。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1035元。2009年8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某亲属一次性赔偿侯××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侯××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侯××的陈述,证人朱××、靳××、田×、郑××、陈××、霍××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纠集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砸毁物品,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