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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新田,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新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3月29日在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典礼后第三天被告认为我父母对其前夫之女不亲,随后我外出打工偶尔回来,被告还不让我与其同床,后来拒绝履行夫妻义务。2010年3月份因家庭琐事被告将新婚房屋放火烧着,里面的物品全部烧掉,她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仍未责怪,但她回来没多久就不辞而别,经我与家人多方寻找查无音信。我们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王某放弃让被告吕某返还彩礼款x元的请求。

被告吕某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须查明的问题为: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结婚证书。主要内容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2009年3月23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

2、卫贤镇X村委会证明。主要内容为王某与吕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并于2010年2月21日晚将房屋点着经村委调解和好无果,后于2010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分居已长达一年之久。

3、证人李xx的当庭陈述。主要内容证人系原被告的媒人,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吕某经常无事生非,并常和婆婆吵架,2010年2月12日,还烧了自己家的房子,被公安机关拘留,回来后在原告家待了没几天就离家出走,证人与原告多次查找,至今没有下落。

被告吕某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人证言与村委证明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对该三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吕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3月23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7月份,被告吕某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7月份,被告吕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某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樟楠

审判员路畅

审判员冯小明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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