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略)。
被执行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祝某某所有的在玉山县X镇商贸中心一层砖混结构的店面一直(面积为31.8平方米,产权号为x)。现因祝某某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祝某某所有的在玉山县X镇商贸中心一层砖混结构的店面一直(面积为31.8平方米,产权号为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屠童飞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