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20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薛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其损失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3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30日8时许,在济源市X镇北社蟒河桥东路段,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豫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源、刘艳)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未靠右通行的薛某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薛某、张某源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调查认定,薛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薛某受伤后入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出院,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x.94元。薛某在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日平均工资42.6元;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苗某护理,苗某系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后,张某未赔偿薛某的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薛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调查处理,认定张某、薛某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虽然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薛某自行承担。

薛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x.94元;2、误工费5026.8元,其中住院28天,出院后医嘱休息三个月90天,按每天平均工资42.6元计算;3、护理费368.76元;4、营养费420元,按每天15元计算28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按每天15元计算28天;6、车损660元;7、交通费100元。薛某以上损失共计x.5元,张某应赔偿60%计x.9元。张某辩称其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薛某x.9元。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薛某负担17元,由张某负担178元。

张某上诉称:一、薛某没有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行驶,在自西向东的行驶过程中,突然横穿马路撞其摩托车上,从而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应由薛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其当时未戴安全头盔,车辆未审,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另本起事故不适用《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60%责任不妥。二、事故发生后,中午9点30分左右,经人民医院全面检查,薛某只是外伤。傍晚五六点时,其接到交警部门电话告知,薛某住进了重症监护室。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薛某的病情恶化,其对此有重大疑问。薛某提供的证据中,缺少医院出具的一日清单,医疗费用有造假嫌疑。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进行改判。

薛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薛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处理,认定双方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审法院适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条例》确定张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本案事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对于薛某的伤情和住院费用,薛某在原审中提供有住院病历和医疗费单据以及部分清单,可以证明薛某的伤情和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因此,张某应对薛某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秀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