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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申请保全被告罗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

被告罗X,男。

本院受理原告黄X申请执行被告罗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罗X所有的坐落在郴州北湖区X路X号香榭丽舍房屋一套(价值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X所有的坐落在郴州北湖区X路X号香榭丽舍房屋一套(价值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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