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9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3日04时05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皖x中型厢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XKM+400M(南半幅)处,由于某注意观察后面发信号超车的车辆,而忽视了观察前面的路况,与前面低速变道行驶的王X驾驶的皖x(蒙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皖x中型厢式货车乘车人黄X死亡、于某受伤,皖x中型厢式货车和皖x(蒙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载货物受损,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口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吕某与受害人于某及死者黄X系亲属关系,受害人于某及死者黄X的亲属不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出具了谅解书已谅解被告人,并请求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宋某、王某证言,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鉴定结论: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受害人系亲属关系,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景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许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