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36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擅自使用陈社军身份证明向内黄县农业银行骗领信用卡,并于2011年2月15日在内黄县X镇“捷马车世界”内虚构交易套现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透支款归还。
另查,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5月13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XXX的证言,农行存款业务回单,农行卡复印件,农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在案发后将全部透支款归还,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某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