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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与焦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娄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焦某,男。

申请再审人娄某因与被申请人焦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娄某申请再审称:1、没有委托张海中提起诉讼,起诉焦某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①委托书是在受到建发公司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2008年,南阳市建发工程公司承建张衡东路武警招待所工程,总体工程承包人为被申请人焦某,申请人带领30多名农民工在该工地施工。2008年5月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后申请人了解到,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发公司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于是申请人多次向南阳市劳动监察支队、清欠办反映。2009年8月份左右,建发公司总经理王杰昌通知申请人到建发公司,欺骗申请人在一份文件上签字后即可领工钱,于是申请人签了字。2010年9月份,申请人突然收到建发公司派人送来的民事判决书,才想起当时签的可能是委托书。②申请人不认识张海中,且张海中是建发公司的法律顾问,与建发公司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可能委托张海中作为自己的代理人。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发公司应直接将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同时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利于案件执行,申请人若要起诉肯定会把建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不可能只起诉被申请人个人。④原审卷宗中的起诉状是他人代为书写的,且是复印件,没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字或指印。2、原审法院违规立案,审查不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①本案的起诉书是他人书写的,且是复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或指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②欠条原件一直存放在申请人处,原审法院在没有欠条原件且被告缺席没有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③委托书上有申请人电话,原审法院未电话通知申请人确认诉讼的真实性。

焦某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认可原审诉讼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复印件由其本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也由其本人签字,现称其是受欺骗而提供无证据支持。申请再审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娄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马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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