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某某,男,现年36岁,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系民乐县X镇X村卫生所乡村医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要求民乐县新天中心卫生院补发拖欠其父张应禄生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要求民乐县新天中心卫生院补发拖欠其父张应禄生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双方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张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对张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芬
代理审判员张永超
代理审判员郭永旺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