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文献、王某、人民陪审员马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某情不合,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10月份,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双方某尔电话联系,但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2010年11月份,双方某去联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3、姜某、杜某某、赵某某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自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

证据4、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超声诊断报告单3份。证明原告2009年患病情况。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02年农历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1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某性格不合和没有生育子女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10月份,被告外出打工,双方某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后,被告书面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因为没有孩子经常生气吵架,两人分居生活有两年多时间,现在已无法在一起生活,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没有生育子女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某情淡化。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某居生活至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书面辩称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某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文献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马华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高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