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收麦子与同村的田某某发生厮打,后将田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现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退赃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吴松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