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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河南省中油油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的便利,将由其承运的送往中油郑州营销中心新密第10加油站的10吨+5#柴油私自卖掉,得赃款x元后自肥。依据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该10吨柴油价值x元。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后退赔河南省中油油品运输有限公司x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系自首,退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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