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兴告催字第X号

申请人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申请人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的票号为x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汇票记载:出票人广西华通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南宁桃源支行,收款人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为x,出票金额人民币(略)元,出票日期2011年4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7月6日等);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西万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孙丽

审判员李某明

审判员邓晓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德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