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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和指控被告人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蓝色小型汽车行至省道307线滑县瓦岗寨段被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戎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X、刘某X、陈某证言,查获经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车辆照片以及被告人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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