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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诉被告张某乙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地址,万州区X路X号。营业执照渝州(略)。

负责人黄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罗某,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诉被告张某乙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员胡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诉称:2008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信用借款1.8万元用于种植,约定2009年10月29日到期,月利率9.24‰。2010年6月30日被告偿还借款0.2万元,被告借款利息结清至2011年6月30日。经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乙辩称:对原告所陈述事实无异议,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暂时困难,我请求分期偿还原告债务。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以本金1.6万元,按约定月利率9.24‰上浮50%计算到清结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简易程序审理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原告款项时一并支付,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明亮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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