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傅某某,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郑州市X区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炉村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姚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