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县烟草专卖局。
上诉人龙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国烟法(2006)X号文件取消了宁远县烟草专卖局的法人资格,并由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统一管理。其法人资格应是永州市公司。因此,上诉人龙某某诉宁远县烟草专卖局主体不适格。现法人资格属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永州市公司所在地为永州市X区,宁远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故上诉人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