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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9月原告秦某因股骨颈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儿子李某照顾。

原审认为,原、被告均年事已高,二人退休工资的数额相当,且二人均需要有人照顾,故原告秦某请求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秦某可以另行主张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秦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于2005年9月不幸股骨颈骨折,现已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而被上诉人作为丈夫长期不管不问,在住院期间还指使其女儿将上诉人右手中指踩断,食指、无名指踩伤,并将上诉人所有的新乡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房屋强行占有,致使上诉人无家不能回,长期居住在儿子李某家。而原审法院明知被上诉人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却以二人工资数额相当及都需要照顾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公。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某承担扶养义务。

李某答辩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不是不尽夫妻扶养义务,而是儿子李某占着房子不让其进门,且自身也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均系退休工人,现有七个子女,秦某每月退休工资1400多元,李某每月退休工资1600多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有七个子女,现秦某、李某均年事已高,且李某也身患各种老年病,二人均需要看病、吃药,需要子女们照顾,故秦某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马成林

审判员孙莉环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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