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邵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唐某超等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上诉人湖南省邵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或邵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东安县境内,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