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丙、刘某、周某、马某丁、马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

委托代理人冯跃春,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法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法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戊。

委托代理人周某。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丙、刘某、周某、马某丁、马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应追加马某香、马某乙、马某芹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