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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无业。该袁某1988年9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11月3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4月13日因吸毒被略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0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4月9日因吸毒被略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7月14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6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注射毒品于2011年5月19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在南郑县X镇闲逛,因担心毒瘾发作没钱购买毒品,便打算盗窃电动车出售后筹备毒资。当天19时许,被告人袁某携带起子、剪某、电动车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郑县X区佳福超市门前,将一辆价值2162元蓝白相间的新日牌电动车推至该小区建筑工地的角落,在撬车时被艺苑小区保安当场抓获。破案后赃车追回退还失主齐小平。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齐小平的陈某,证人陈某、王某证言,有现场指认笔录、照某、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取他人所有财物,价值216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曾因盗窃、诈骗被劳动教养,多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但其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盗窃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某一把、电动车钥匙三把、改锥四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龙海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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