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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女,汉族

被告范某,男,汉族

原告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宋智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11年10月20日上午九时在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宋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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