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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顾某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女,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住(略)。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顾某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顾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1992年,原、被告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上述房屋登记于2001年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略)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被告顾某某、黄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原、被告及顾某某(又名顾X)、张某某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上述房屋登记于2001年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归原告所有合意一致,顾某某、张某某表示放弃系争房中属于本人的份额,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丘地块上的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归原告顾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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