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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李某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献南,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银城商务港一楼、三某、四楼。

负责人:吴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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