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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富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马成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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