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马成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