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四日作出(2009)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1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陈某自调入我监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在生产劳动中,能较好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2010年4月、5月、6月份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均获得监狱的奖励;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能较好的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干部的多次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改的决心。近一年时间以来,无违规扣分记录。现有累计奖励分80.9分,2010年教改质量评估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周吉民
审判员何明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