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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某甲、林某、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因与上诉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寺沟村X组、原审原告牛某庚、原审被告龙门文化旅游园区龙门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洛阳市X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乙(牛某千)。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门文化旅游园区X街道办事处寺沟村X组

负责人牛某戊,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门文化旅游园区X街道办事处寺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某己,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管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庚。

上诉人牛某甲、林某、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因与上诉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X街道办事处寺沟村X组、原审原告牛某庚、原审被告龙门文化旅游园区X街道办事处寺沟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王某杰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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