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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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放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李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李某,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因婚姻纠纷到灵宝市X组其岳父赵某乙家中说事时,发现家中无人,遂从其邻居后窗爬上赵某乙家后院墙进入院内,又用铁炭锨将屋门撬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将赵某乙家西卧室靠前窗的床单和东卧室土炕上的被子、卫生纸,以及东屋靠前窗的床单点燃后逃窜。经评估,赵某乙家中被烧物品损失价值469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乙、蒋某丙陈述;证人马某、鹿某、赵某乙、叶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书证报案材料、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情况说明、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5.7万元。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李某提出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任某没有任某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不能从轻判处;被告人任某应当赔偿给受害人家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人任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丙经济损失表示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因婚姻纠纷到灵宝市X村其岳父赵某乙家中说事时,发现家中无人,遂从邻居后窗爬上赵某乙家后院墙后进入院内,用铁炭锨将屋门撬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将赵某乙家西卧室靠前窗的床单和东卧室土炕上的被子、卫生纸,以及东屋靠前窗的床单点燃后逃窜,造成赵某乙家中被烧物品损失61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铁炭锨、被烧毁的现金,书证户籍证明、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灵宝市公安局故县派出所证明、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场勘验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灵宝市粮油流通储备管理中心证明等,证人马某、鹿某、张某、叶某、赵某乙、郑某、赵某丁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蒋某丙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因婚姻纠纷与其岳父家产生矛盾,到其岳父家中实施放火,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因被告人任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其要求被告人任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某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某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某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蒋某甲经济损失6176元。限判决某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陈晓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园园

附:本判决某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某、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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