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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北樊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北樊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昕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7日离婚,婚生儿子、女儿均由被告抚养,现考虑女儿年龄尚小,双方协议婚生女儿王某欣变更由原告自行抚养,不主张抚养费。故诉诸法院要求处理。被告辩称,同意原告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欣自2009年12月10日起由原告韩某某自行抚养。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昕苗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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