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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上海印钞厂、日照市钱币学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日民二知禁字第4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禁字第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日照港务局新闻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印钞厂,住所地上海市曹杨某X号。

被申请人日照市钱币学会,住所地日照市人民银行。

申请人杨某某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于2004年12月16日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印钞厂、被申请人日照市钱币学会立即停止制作、销售带有《黄海明珠》摄影作品图案的纪念章。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系摄影作品《黄海明珠》的著作权人,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印钞厂、被申请人日照市钱币学会未经许可,擅自制作、销售带有《黄海明珠》摄影作品图案的纪念章。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摄影作品《黄海明珠》的著作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的申请,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日照信百泉珠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印钞厂、被申请人日照市钱币学会立即停止制作、销售带有《黄海明珠》摄影作品图案的纪念章。

申请人杨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本裁定采取的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明佳

审判员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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