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地质录井公司录井一分公司地质二队队长,住(略)。2004年4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贪污一案,于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4)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周某某对夜班费节余的开支使用是职务行为而非贪污,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宋国蕾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世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