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威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6日、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愉中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9日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泽。婚初双方关某尚可,之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双方所生一子吴某泽随原告吴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关某某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00元。
被告关某某辩称,虽然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9日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泽。婚初双方关某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某不睦。为此,原告吴某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双方所生一子吴某泽随原告吴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关某某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吴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关某某则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及子女问题等产生矛盾,致夫妻关某不睦,但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那么夫妻关某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威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