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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栗某与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耐火材料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三冶委X组互助街X-X号。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三冶委X组互助街X-X号。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二被告因其子就学向原告借款3万元。2009年11月17日,二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同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2010年5月1日前还清,但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付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栗某5000元;2011年3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1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1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1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7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栗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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