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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公司诉商评委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x.A.)。

法定代表人劳伦特•威尼茨。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厨具分公司。

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雀巢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x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浙江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厨具分公司(简称蓝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雀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蓝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雀巢公司就第三人蓝天公司所拥有的第(略)号“x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的异议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首先,被异议商标与第(略)号“x”商标(简称第(略)号引证商标)、第(略)号“x”商标(简称第(略)号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抽油烟机等商品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是由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雀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因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雀巢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雀巢公司不服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第(略)号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同时,雀巢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太太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x”商标与“太太乐”商标为雀巢公司所独创并且有唯一的对应性,“x”商标亦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调某商品有着天然的自然联系,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其在第x号裁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对第x号裁定予以维持。

第三人蓝天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为第(略)号“x及图”(见下图),其申请人为蓝天公司,申请日期为2002年7月2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抽油烟机、壁炉(家用)、消毒碗柜、饮某、电热毯、冰箱、照明灯(照明灯龙)、个人用电风扇。待删商品: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设备。

第(略)号“x”商标(见下图),商标申请人为雀巢公司,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8日,核准日期为2001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29类商品:蘑菇罐头、牛某、牛某制品、酸奶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20日止。

第(略)号“x”商标(见下图),商标申请人为雀巢公司,申请日期为1998年5月12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30类商品:佐料(调某)、调某、酱油、醋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6日止。

雀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x号裁定书,对被异议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8月21日,雀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其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雀巢公司在中国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的“x”商标构成相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蓝天公司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x”商标是对“太太乐”商标的翻译。雀巢公司的“x”商标及“太太乐”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雀巢公司申请认定第(略)号引证商标、第(略)号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雀巢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3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行政程序中,雀巢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雀巢公司产品在世界食品市场所占比例、2002年世界知名食品公司销售额排名、2003年销售数字统计表、销售产品目录及市场份额表、产品外包装、产品目录表;2、2003年世界著名商标排行榜、2004年《商业周刊》全球100顶级品牌列表、2004年宣传册;3、“太太了”商标、“x”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证、在世界各地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公正文件;4、“太太了”商标、“x”商标在市场中共同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照片;5、雀巢公司及关联企业赞助慈善活动的报道;6、“太太了”商标、“x”商标的媒体报道及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情况;7、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裁定的处罚决定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罚没物品清单;8、雀巢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证明;9、雀巢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出口报关情况;10、雀巢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本院认为,雀巢公司提交的其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明使用时间,2002年的“x”商标的媒体报道明晰为自行统计,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商标均为“太太乐”商标,并非“x”商标。雀巢公司所获得的荣誉证书证明的行程时间大多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并未涉及“x”商标。广告及工商行政部门处罚涉及的商标大多为“太太乐”商标。雀巢公司的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均未体现“x”商标的使用情况,且大多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综上,雀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x”商标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对雀巢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雀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网站打印件,证明“太太乐”商标与“x”商标之间形成对应关系。本院认为,上述两份网站打印件没有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太太乐”商标与“x”商标之间就已形成对应关系,故对雀巢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第x号裁定、(2008)商标异字第x号裁定书、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档案、第(略)号引证商标及第(略)号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上述规定可知,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商标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两者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该规定的前提是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某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雀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雀巢公司的“x”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成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原告雀巢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x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厨具分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勃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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