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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

被告陆某。

原告颜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诉称,被告之夫黄某于2003年4月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年息人民币3,000元。2006年4月28日又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07年6月1日再次向其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约定于同年12月底之前偿还借款,利息以中国银行股票每股5.3元计算,折合13,200股,以还款当日收盘价乘以折合股数。但到期黄某未偿还借款。2008年10月30日黄某报死亡。因被告与黄某系夫妻,现黄某已死亡,被告理应承担清偿责任。现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1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人民币46,10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二张,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事实表示不清楚。2、户籍资料,证明黄某死亡日期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无异议。

被告陆某辩称,其与黄某虽系夫妻,但对于借款其不清楚,原告也从未催讨。现其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黄某系夫妻。2003年4月5日,黄某向原告出据借条:载明“今借到颜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年息叁千元正”。2006年4月28日黄某在同一张借据上,载明:“借颜某人民币壹万元“。2007年6月1日原告与黄某订立借款合同:“今黄某借颜某人民币柒万元正,双方约定:一、还清本息时间最迟在2007年12月底之前;二、本息计算方法:以中国银行(股票代码x)2007年5月30日价格每股伍元叁角计算,折合壹万叁仟贰佰股,还款时按该股当日收盘价乘以折合股数,另加手续费和印花税。”但到期黄某未偿还借款。2008年10月30日黄某被报死亡。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条、户籍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就黄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无异议,故对该借款予以确认。因该借款行为发生于黄某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黄某已死亡,而被告不清楚借款的辩解意见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作为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利息,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也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陆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颜某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由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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