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女。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女。
原审原告陈某诉原审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代理审判员黄勇参加评议,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宋某自愿一次性补偿上诉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二、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均归上诉人陈某所有,被上诉人宋某自愿放弃;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上诉人陈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摁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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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