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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马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首一,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户建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河南宇宙电梯安装公司员工,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王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3元,退还周某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某华

二O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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