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首一,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户建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河南宇宙电梯安装公司员工,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王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3元,退还周某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某华
二O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