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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拖欠修车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女,汉族。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以下简称汽修站)拖欠修车款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5日作出(1999)禹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3月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许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禹州市人民法院(1999)禹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发回重审。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禹民二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汽修站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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