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郑州中联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9年6月20日被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五年来原告合计夜间加班31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休息日加班55天,依据劳动法规定被告应支付夜间加班工资x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1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953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解决加班工资问题,被告置之不理,2010年4月28日原告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根据被告2004年至2009年统计的值班情况,原告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加班费,除此之外,原告并没有其他加班的情形。
原告提供的《值班人员安排表》,只是打印件或复印件,没有被告的印章,其真实性难以印证。退一步讲,即便该安排表是真实的,也只是说明被告曾有过这样的安排,至于原告有没有值班,调休没有,根本反映不出来。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09年6月20日原、被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5月6日,原告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x元,该委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双方对解除用工关系相关事项已作处理。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x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赵建国
审判员赵增辉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