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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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王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阳火车站装卸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1年1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2011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祝卫青、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祝卫青、靳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某、王某分别或合伙以买卖房屋、抵押借款等名义签订合同,采用使用伪造的房产证等手段,先后诈骗李某、陈某、郭某、任某、宋某等人27.5万元,之后二人替逃。被告人冯某、王某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祝卫青、靳宝忠辩称:被告人王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月4日,在殷都区X路X号院,被告人冯某、王某夫妇将自己的住房以7万元的价格与被害人王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有关手续交给李某,并收取先付款4万元,商定余款在房产过户后付清。之后二被告人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由,从李某处将房屋手续取走,又将房屋卖给他人,然后潜逃。诈骗被害人李某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王某供述2009年6月4日与李某夫妇二人商定以7万元出卖位于(略)军工路X街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其收取了李某4万元钱,后取回房产手续,没有办过户手续,也没有退钱,然后逃离某阳。被害人李陈某了2009年6月4日其与冯某、王某夫妻签订一房屋买卖协议,先付了4万元给他们,收取了房屋手续,并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后再付3万元余款,后二人以办过户手续为名要走房屋手续,自己不断催促他们办理房产过户的事情,在2010年11月28日发现冯某家住了其他人,才知道被骗的事情经过。另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及收款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2010年7月5日,在殷都区,被告人冯某、王某夫妇用伪造的假房产证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借款抵押手续,诈骗陈某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王某供述为了还赌债将自己的房子于2010年7月5日抵押给了陈某,将一本伪造的房产证交给了陈某,并骗取陈某3.5万元的事情经过。被害人陈某陈某了2010年7月5日,冯某和王某将他们的住房抵押给自己,双方签订了抵押房屋的合同,借给冯某和王某3.5万元,后发现房产证是假的,才知道自己被骗的事情经过。另有冯某、王某给陈某写的借条一份、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所出具的没收假房产证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2010年7月23日,在安阳市X路北段,被告人冯某用伪造的假房产证和假离某,与被害人郭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诈骗被害人郭某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供述其伪造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离某,将这些假证件给了郭某,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骗到了10万元的事情经过。被害人郭某陈某了2010年7月23日其与冯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冯某向其提供了房产证、离某、单位工资证明,其借给冯某10万元,后其得知冯某已将该房卖于他人,房产证等证件也是假的,自己被骗的事情经过。另有冯某与郭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冯某的假离某、冯某提供给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所出具的没收假房产证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四)2010年9月6日,在龙安区文明大道嘉颐园临街房内,被告人冯某、王某夫妇用假房产证与被害人任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任某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王某供述2010年9月6日,他们再次将军工路的住房抵押,其出具了假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骗取了任某5万元的事情经过。被害人任某陈某2010年9月6日其和冯某、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给冯某他们5万元,到期不还,房屋归其所有,后联系不上冯某,发现房产证也是假的,才知道被骗的事情经过。另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假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五)2010年10月21日,在安阳市飞龙公证处,被告人冯某、王某夫妇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与被害人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诈骗被害人宋某5万元。后冯某、王某逃离某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王某供述了2010年10月21日再次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骗了宋某5万元,双方签了买卖协议,还去做了合同公证的事情经过。被害人宋某陈某了其和冯某、王某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并进行公证,给了他们5万元钱,后听说冯某、王某早已把这套住房卖于他人并抵押多人,骗了钱逃跑的事情经过。另有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冯某写的收款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冯某共参与诈骗5起27.5万元,王某共参与诈骗4起17.5万元。

另查明,2011年8月7日,被告人冯某向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

证实案件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郑州铁路分局房屋修建收据、住房证,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冯某。

2、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冯某于2011年8月7日投案。

3、被告人王某、冯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冯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祝卫青、靳宝忠辩称王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三、责令被告人冯某、王某退赔被害人被骗款李某4万元、陈某3.5万元、任某5万元、宋某5万元,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郭某被骗款10万元。

(退赔款应在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退赔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代理审判员宁利霞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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