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荥阳市X组。
负责人晏某,组长。
被告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荥阳市X组、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原告所诉被告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边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