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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荥阳市X组、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荥阳市X组。

负责人晏某,组长。

被告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荥阳市X组、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原告所诉被告荥阳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边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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