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8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260M处时,与前方在路西侧正为河南x号轮式拖拉机修车的王xx、王xx二人发生相撞,造成王xx、王xx二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邢某弃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8月8日,被告人邢某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事故处理中,被告人邢某分别与两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各赔偿x元,并已履行完毕。两死者家属对被告人邢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孙xx、贾xx、孙xx、李x、王xx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自首证明,赔偿协议书及领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处理中,被告人邢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邢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才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鹏飞